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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社事件是發生於1930年日治臺灣的抗日行動,地點在臺中州能高郡霧社(今屬南投縣仁愛鄉)。事件是由於當地賽德克族馬赫坡部落,因為不滿政府的壓迫而發起,犧牲人數近千人,僅次於西來庵事件。事件領導人莫那·魯道自殺外,參與行動的部落幾遭滅族,被強制遷至川中島(今清流部落)。霧社事件是台灣受日本統治期間最後一次武裝抗日行動。台灣總督府於此事件之處理方式遭日本帝國議會強烈質疑,臺灣總督石塚英藏與總務長官人見次郎等人遭撤換。多年來,臺灣有許多以霧社事件為題材的藝文與影視作品,以紀念這場戰役的人們。

發生背景

臺灣山地地形破碎,形成了許多各自獨立的生活空間,因此孕育出幾十個各自關連卻又獨立的原住民族群。各族群有時相互通婚,有時互相鬥爭,彼此糾結纏繞,充滿許多族群矛盾和歷史仇恨,讓外來統治者有見縫插針的機會。

霧社位臺灣中部山區,濁水溪上源於此。霧社恰好是中、北、東部原住民傳統生活領域分水嶺,是中央山脈重要據點,因此被臺灣總督府視為山地理蕃的行政中樞。霧社群賽德克族人以數十或數百人形成一個部落,居住在霧社台地。計有馬赫坡社(Mahebo,今廬山溫泉區)、荷歌社(Hogo,今春陽部落)、塔洛灣社(Tarowan,今春陽溫泉)、波亞倫社(Boalun,今廬山部落)、斯克社(Suku,今台14線雲龍橋附近)、羅多夫社(Rodof,今仁愛國中至清境農場附近)、巴蘭社、塔卡南社、土岡社、西袍社、卡茲庫社,共11個蕃社。其中前面六社為霧社事件之起事者,日人稱為「反抗蕃社」。

臺灣清治時期長期間實行「畫界封山」政策,將不願承認清帝國統治權之「生番」隔離於界線外。清治末期實行「開山撫番」政策,除了懷柔手段,有時亦使用武力進行「開山」,征剿不服公家之原住民部落,原住民的傳統生活領域開始受到漢人的侵犯。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後,日本人為了取得礦藏、木材等中高海拔山地資源,更加深入番界,於是與這些原住民(日人稱為高砂族,後繼之國民政府則稱為山地人)發生了許多戰爭與交流。其中最為國際社會所知的,就是霧社事件。

事件始末

為了於霧社伐木,總督府優待入山工作人員,除正式警察外,其他入山官吏、職員等人,一律賜以警察或隘勇人員頭銜;惟該等入山人員與原住民相處不睦,不時徵召原住民服勞役.不僅耽擱了山田農耕與狩獵期.更因為繁重的勞役,讓族人怨聲載道。一日,因砍伐不當導致五名正在工作的族人被壓死,且有許多族人在搬運木材時之疏忽,遭到日本官吏辱罵毆打.社內人心嘩變。

除此,根據日本警方1930年10月7日的紀錄,日警吉村克己與同僚路過霧社,正舉行婚宴,莫那魯道長子塔達歐·莫那想與吉村巡査敬酒,當他拉著吉村的手示好時,吉村以「討厭那不潔的筵席而欲加以拒絕,要將被握住的手甩開。」為由,竟然以警棍對塔達歐·莫那毆打兩下,其他族人憤而群起圍毆吉村克己,吉村頭破血流。

事後,莫那魯道顧全大局,深懼事端擴大對族人不利,乃率眾攜酒往吉村處謝罪,但吉村盛氣凌人,不肯接受道歉。族人心懷新仇舊恨外,亦深恐日警報復,故紛紛敦促叛變,莫那·魯道曾參訪過日本本土,見過東京與京都的軍校與兵工廠,深知日軍武力之強盛,絕不可能抗衡。故遲遲不願應許。爾後在比荷·瓦利斯和比荷·沙波的策動下,莫那·魯道終於同意起事,是為「霧社事件」。

第一次霧社事件

1930年(日本昭和5年)10月27日,殖民地政府為紀念乙未之戰殉難的北白川宮能久親王而舉行台灣神社祭。於霧社公學校舉行聯合運動會,此時日方警備鬆弛。

賽德克族霧社群(即德奇達雅群)之馬赫坡社﹝Mahebo﹞、塔洛灣社﹝Tarowan﹞、波亞倫社﹝Baolum﹞、斯克社﹝Suku﹞、荷歌社﹝Hogo﹞及羅多夫社﹝Rodof﹞等6部落抗日的賽德克族計1,236人(其中戰鬥人員300多人),趁霧社地區晚秋季節之破曉時分,由霧社群馬赫坡社頭目莫那魯道首先發難,分數隊襲擊附近的警察分駐所十三處。並同時襲擊霧社警察分室、學校、郵政局、日本人宿舍等,其中最嚴重的攻擊事件發生在霧社公學校,參加運動會的婦女與學童遭到了賽德克族無差別攻擊,死傷極為慘重,前來參加典禮的台中州理蕃課顧問管野政衛野與郡守小笠原均死於襲擊。

此次賽德克族起事部落共殺死日本人134名(大多為婦孺。 )、重傷26名、誤殺2位著和服的漢人李彩雲與劉才良,並殺傷215人,從警察分室及屯駐所獲得槍枝180挺和彈藥23,037發,同時切斷通往外地的電話線。

日本政府於當天下午從自公學校僥倖逃出的教職員口中得知,霧社發生「原住民大出草」,霧社「日本官吏全滅」的事態,隨即動員警察與在鄉軍人於埔里展開防備,並以「以夷制夷」的方式,驅使其他原住民如屯巴拉社(今台14線終點,能高越嶺道起點,屯原。)擔任第一線鎮壓武裝部隊。

當時霧社鎮上有兩名擔任日本警察兼任當地教師的賽德克族人花岡一郎與花岡二郎,由於賽德克族人起事之規劃細密,政府曾一度懷疑教育程度較高的兩人,為事件領導者;但在日方軍警進入霧社地區進行救護作業時,卻發現兩人皆已自殺身亡,其中花岡一郎不但攜嬌妻稚兒同死,更以日本傳統切腹方式自殺。

兩人同時留下說明族人因不堪苦役而起事,兩人無能為力,僅能一死之日文遺書:「我們必須離開這個世界。此為蕃人苦受役使,終於爆發長久積憤之事件。我們也被蕃人拘捕,無可奈何。昭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午前九時。」然而花岡兩人在事件中之立場與行動,仍引起後世之諸多猜測。

雙方交戰

事件爆發,總督震驚,立即進行軍事行動。下令緊急調派臺灣各地之警隊與軍隊進攻霧社。除派屏東第八飛行連隊之飛機,到霧社山區實施偵察和威嚇飛行外,並調派臺北州、臺中州、臺南州、花蓮港廳之駐軍往埔里、霧社前進,進攻發起事件之原住民。

抗日六部落族人退回部落後,分成「塔洛灣」及「馬赫坡」二條戰線。塔洛灣戰線由荷歌社頭目塔達歐·諾干率領,馬赫坡戰線由莫那魯道率領。1930年10月31日與軍警部隊對決,除馬赫坡社外其他部落都被軍警佔領。抗日主力退到馬赫坡社,其餘散在各溪溪谷。11月2曰馬赫坡社被軍警佔領後,起事原住民完全退入山中,大部份退至馬赫坡、塔羅灣兩溪溪谷,利用懸崖絕壁的有利地勢與日方作戰。

1930年11月5日,日軍臺南大隊在馬赫坡社東南方高地附近,死傷頗重。遂增派部隊配備機關槍、飛機,並以飛機投擲違反國際公約之「糜爛性毒氣彈」(路易斯毒氣彈),對躲藏在密林中的原住民進行攻擊。 此外.日人更利用[以夷制夷]的策略.挑起各族群之仇恨.並以提供賞金和槍枝彈藥為條件.威脅利誘道澤.土魯閣.萬大.馬力巴.白狗諸族群,組成「味方蕃」襲擊隊,協助日人軍警部隊作戰。 在糧食彈藥皆有限的情況下,原住民退守馬赫坡岩窟,不是戰死就是在巨木下自縊。莫那‧魯道見大勢已去,帶領部份族人遁入內山。其妻巴幹.瓦利斯(Bakan‧Walis)在耕作小屋上吊自縊身亡,莫那‧魯道則槍殺兩名孫子,棄屍於耕作小屋,連同妻子的屍體一同放火燃燒。然後帶著三八式騎銃,獨自進入深奧內山,在大斷崖持槍自殺,四年後才被別人發現。而在內山巖窟的兒子塔達歐‧莫那不接受招降,與被迫前來招降的妹妹訣別後自盡。

傷亡人數

發動事件之初,抗日六部落的族人共計1,236名,至事件結束後的統計:戰死者85名、被飛機轟炸死者137名、砲彈炸死34名、被「味方蕃」襲擊隊獵首級者87名、自縊身亡者296名、俘虜者265名,另外有約500名原住民投降。

總督府出動包含臺灣軍司令部、守備隊司令部、臺北步兵第一聯隊等等軍隊,約軍人1194員,另外還有警察部隊1,306員。根據事後日方戰報顯示,日本平民遭屠殺134人,受傷215人,軍警共戰死28員、受傷26員,協助日軍的原住民兵勇戰死22員、受傷19員。在進行了為期四十餘日的大小戰鬥後,事件才算結束。

第二次霧社事件

第一次霧社事件之倖存者514名,被安置於「保護蛮収容所」。

第一次事件期間,屬於味方蕃陣營的道澤群部落曾與抗日部落多番交戰,多有死傷,總頭目泰目·瓦利斯於1930年11月10日在哈奔Habun溪(眉溪上游)溪谷.中埋伏.而被抗日原住民殺死,導致諸部落間常期的矛盾更加擴大。總督府決定從輕處分霧社事件的參與者,僅追究主犯的態度,更令道澤群憤恨不平。

1931年4月25日深夜,道澤群的壯丁組成襲擊隊,攻擊霧社事件餘生者居住的「保護蛮収容所」,被殺死及自殺者共216人(一說214人或218人)。達到報仇目的的道澤群襲擊隊員,大為出草,共砍下101個首級,提回道澤駐在所向日警「繳功」。此襲擊事件被稱作第二次霧社事件。奇異的是,沒有任何看守人員傷亡,也沒有人受到懲戒,攻擊者亦勇氣十足,在沒有「上級」指導下,在此時局下,甘冒下形同反逆的行為,因此後世普遍相信該事件幕後有日本方面(至少是當地日籍看守人員)的慫恿和縱容。

後續事件

事件前霧社是總督府理番政策的重點地區,儘管如此還是出現了大規模的反抗。因此總督府修正了臺灣原住民的歧視政策,並且加速皇民化教育,對原住民思想改造。並將原住民強制遷移到平地定居,由狩獵改為農耕生活。1939年,日本人為了興建萬大水庫,將巴蘭社群(巴蘭、塔卡南、卡茲庫)遷到北港溪中游台地,取名為中原社。而原居於霧社地區的賽德克族人,全部被移居到北港溪流域。

不當情事及報告

此事件基本上原住民與日本人均有不當情事,惟霧社為原住民之固有生活空間,日本人為外來者。1931年1月,總督石塚英藏、總務長官人見次郎遭日本內閣撤換,警務局長石井保、臺中州知事水越幸一亦去職以示負責。之後,繼任的總督太田政弘,於短期間內雖提出善待原住民的政策試圖平息風波;但新任總務長官的高橋守雄仍因處理不當,發生二次霧社事件而去職。

原住民部份原住民不當情事列舉如下:

1.毀損公物:襲擊霧社警察分室、學校、郵政局、日本人宿舍等。切斷通往外地的電話線。
2.搶奪財物:獲得槍枝180挺和彈藥23,037發。
3.殺人及傷人:共殺死日本人134人,誤殺漢人2位,並殺傷215人。
4.殘殺無辜婦女及兒童:被屠殺害或殺傷之日本人,大多是無辜的婦女及兒童,而非壓迫原住民的軍警人員。

殖民政府部份日本殖民政府不當情事舉例如下:

1.提升治安事件為戰爭。出動軍隊、大砲、毒氣彈、戰機處理治安事件,且事後無任何應有之法律審判程序。
2.違反自己所訂立之出草禁令、並鼓勵出草:日本殖民政府利用賽德克族群間因為爭奪獵場等產生的敵對,以夷制夷,鼓勵賽德克部落出草,定出獎金以獎勵親日部落去殺害起事的部落:殺掉頭目可得二百元;殺壯丁得一百元;殺婦女得三十元;幼兒二十元。
3.殘殺戰俘:武裝鎮壓後,日人更以注射毒針的方式讓受傷的族人中毒身亡。
4.斷裂原住民傳統成長文明:以集中管理方式,將霧社事件倖存的298名生還者,「集體遷村」,移居到北港溪與眉原溪交會處之川中島(今南投縣仁愛鄉清流部落),最終導致霧社部落傳統成長文明的斷裂。
5.屠殺平民,攻擊不設防村落:日軍採取對平民與起義民間無差別的屠殺、攻擊不設防村落(undefended towns, villages, habitations and buildings)
6.使用化武毒氣:使用化武毒氣等手段進行鎮壓,已經嚴重違反1899年海牙公約、1907年第二次海牙公約(The Hague Convention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Hague Convention)等規範作戰手段、維護人道的國際法、國際戰爭法(The Laws of War)相關條文規定,因而引發國際,甚至日本國會的強烈譴責。有證據顯示日軍違反人道使用毒氣彈,有力證據為11月3日台灣軍司令官寄給陸軍大臣的「有關兵器送附之文件」中有「有鑒於叛徒的躲藏區域為有斷崖的森林地帯,希望能使用腐蝕性投下弾及山砲弾並請儘快交付」的記錄。
7.「掩蓋」使用毒氣、瓦斯等化學物質之實:霧社事件發生後,台灣總督和台灣軍司令商量是否派軍隊鎮壓,經過行政程序,最後決定派兵鎮壓,並於來往文書中明定,毒氣、瓦斯等化學物質以代號表示。致日後研究學者試圖以官方文件否定使用毒氣之事實。
8.未將莫那魯道遺體人道安葬、反而當成標本:依據學者戴寶村〈莫那魯道與台灣原住民的反抗運動〉一文的調查,莫那魯道他們退到馬赫坡後面的洞穴之後,日本人炸不到那個洞穴,但是他們實在沒有辦法反抗,最後全部自殺。賽德克族人都以上吊的方式自殺,從當時日本人所拍下來的照片可以看到,一棵樹吊了很多人,以至於樹枝都彎曲下垂。有的婦女為了讓男子沒有後顧之憂而勇敢作戰,自己便先自殺,十分悲壯。莫那魯道後來看到大勢已去,就在山上洞穴自殺。由於他的屍體沒有完全腐化,有一半變成木乃伊,1934年才被尋獲,送到台北帝國大學當作人類學標本,後來才被送回霧社安葬。
9.於第一次霧社事件,前此區原住民時常因為爭奪獵地而彼此征戰。就在霧社事件之前,莫那魯道曾經攻打過周遭的社。日軍並利用馬赫坡社和他社爭奪獵地的嫌隙,脅迫利誘霧道澤、德魯固、萬大、馬力巴、白狗諸等社的原住民。以提供賞金和槍枝彈藥為條件,強制或利誘諸社組成「味方蕃」襲擊隊以協助日人軍警部隊參與戰鬥。對原住民極盡分化,使其自相殘殺,但是,也有「味方蕃」並非受到威脅利誘,而是主動向日軍要求參與戰鬥,目的是為了報仇。

調查報告依據旅居日本的作家盧千惠於2004年10月27日投書《中國時報》的〈永誌台灣英雄莫那魯道〉一文中,提及事件發生後,日本帝國議會的議員河野密,來台灣調查真相,並在1931年三月號的《中央公論》,發表一篇〈調查霧社事件的真相〉。文章說:
(一)原住民因為缺乏手段和方法,所以無法表達真相。

(二)事件的多數當事人,不論原住民或是日方警察,因為在事件中消失,無法判斷事件的是非。

(三)事件後,最早進入霧社的記者受到限制,無法報導真相。致使霧社事件到現在還是「謎」。

在強大的國家主義體制下,國會議員河野密不信任總督府單方面的證言,還親自來台灣找尋真相為公義發聲。

身高180公分,高魁、智武雙全的頭目莫那魯道,受總督府招待觀光日本後,曾說過:「日本人比濁水溪的石頭還多,他們有專門殺人的學校,每日製造機關鎗、大炮、炸彈……」。莫那魯道知道抗日沒有取勝的機會,分析給他的族人聽。他們不願意永被奴役,選擇拚死的決心,表達活就要活得有尊嚴。因此,莫那魯道率領三百名願為尊嚴玉碎的原住民,共赴慘烈的義舉。

此事件發生後,日本國會大眾黨議員河野密、川上丈太郎來台調查,1931年6月在國會嚴詞抨擊拓務、陸軍、總理大臣施用毒氣的情事。日本內閣撤換相關人員。而當時沒有國會席次的臺灣民眾黨呼籲理蕃政策的改善和警察政治的改革,臺灣共產黨也批評了當局。

學術觀點

臺灣史學者張炎憲觀察,臺灣人於日本殖民時期的反抗運動,是以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為分界。前期自1895年至1915年,是武裝抗日運動時期;後期自1915年至1945年,是政治抗日運動時期,如林獻堂赴日請願設立臺灣自治議會。據總督府統計,殖民時期,臺灣當地的武裝抗日行動共有14起;與朝鮮所發生的五百多起的情形相比,差距頗大,甚至朝鮮人安重根更將曾任朝鮮統監的伊藤博文暗殺於中國東北哈爾濱車站。長期研究臺、韓兩國殖民史的中研院研究員、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周婉窈認為,當時的朝鮮是個國家,臺灣不是,所以朝鮮人有國破家亡的切膚之痛,因而各地群起反抗,臺灣沒有。

但也有學者論及,官方只言及反抗日本統治求生。但事實上並不完全只是如此,也是一種希望能與祖靈結合的求死事件。當莫那·魯道動手將妻子殺死時,是希望將妻子送回到了祖靈之家。當眾人自殺之時,心中並沒有對敵人的恨意而是平靜迎向祖靈。與其說是自殺,倒不如說比較類似殉道。

紀念活動

中國國民黨掌控下的國民政府將日本人殉難記念碑拆毀,改立原住民紀念碑。現在的霧社(屬南投縣仁愛鄉)當地設有霧社事件紀念公園。

為紀念發出抗日之聲的原住民,發揚原住民反對日本殖民暴政的氣節,臺灣中央銀行在2001年7月發行以莫那魯道為肖像的新臺幣硬幣以茲紀念,面額為20元。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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